人大教授:立法保护互联网用户三权

人大教授:立法保护互联网用户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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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PCAST给奥巴马递呈一份题为“美国国家网络安全现状与对策”的报告,建议政府强制企业遵守最佳信息安全实践规范。对于信息安全的治理和规范已经成为全球互联网亟待解决的问题。

11月24日,由安全联盟主办,经济观察报协办的互联网用户“三权”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就互联网网民生存现状,互联网企业存在的问题,如何创建良好的互联网环境和保护网民权益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发布了首个《互联网用户“三权”保护白皮书》。

会议首次对互联网用户的“三权”进行了讨论和清晰界定,广义上的“三权”指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互联网“选择权”属于隐私控制权,是隐私权的积极权力。法律意义上的“三权”应该指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和知情权。

互联网侵权现状严重,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加大了用户维权的成本。张新宝教授认为,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隐私保护法,但是却不适用于互联网。因此,现在我国针对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还处于空白状态。

2012年年末,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保护网络信息的决定》,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等。

虽然《决定》对企业侵权行为起到一定限制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张新宝教授认为,法律和《决定》最大的区别在于,《决定》代表一种态度,而没有强制作用和惩罚措施。企业权力过大,侵权成本过低。越权产生的企业利益会导致竞争无序直至恶意竞争,网民在其中扮演着最无辜的角色。而法律过多约束企业,会制约互联网的发展。

张新宝教授认为,互联网方面的法律不能只讲保护,而是要保护和合理利用并存。如果只讲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忽略了对于合理利用的约束,那么一些企业将会钻空子,对用户信息进行挑选、贩卖进而获利。互联网的无序竞争导致企业滥用特权,甚至一些安全企业借机对同类产品进行打压,或是利用特权之便对用户信息进行不合理调用。

对于安全软件越权现象严重的情况,张新宝教授以小区保安为例,做了详细讲解。众所周知,小区保安是小区安全的直接负责人,他们会对来往车辆进行登记,有些保安到了晚上还会巡视小区。但是保安并不能怀疑哪个住户可疑就未经允许进入人家搜查,那就叫“私闯民宅”,也不能做保安的同时上门促销,顺便说别人家的产品不好,更不能打着查水表的幌子偷别人家的东西。安全软件应充当安全监督检查的角色,而一旦越权充当裁判,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发布安全信息,特权滥用,以达到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张新宝教授表示,互联网安全相关法律应该规定安全软件企业需到公安部门或是公信部门备案,明确自己安全类软件的角色,不能“一人饰多角”。此外,他还建议相关机构尽快建立软件知识产权的备案,只要备案的软件都是安全的软件。如果安全软件企业发现了其他软件的安全问题,应该通过协商机制或投诉机制来解决,而不能擅自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卸载其他软件。该行为一经出现,相关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安全问题的不断涌现,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已经变得尤为重要。正如张新宝教授所说,“对于做杀毒软件,做网络防火墙等产品的安全软件企业,其行为必须要受到法律制约,加大惩罚力度,禁止特权滥用。”

来源: 手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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