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bile,手机之家消息 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在相关处罚的答记者问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案件相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解答:经查明,滴滴公司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归纳起来主要是8个方面。
一是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1196.39万条;
二是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应用列表信息83.23亿条;
三是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信息1.07亿条、年龄段信息5350.92万条、职业信息1633.56万条、亲情关系信息138.29万条、“家”和“公司”打车地址信息1.53亿条;
四是过度收集乘客评价代驾服务时、App后台运行时、手机连接桔视记录仪设备时的精准位置(经纬度)信息1.67亿条;
五是过度收集司机学历信息14.29万条,以明文形式存储司机身份证号信息5780.26万条;
六是在未明确告知乘客情况下分析乘客出行意图信息539.76亿条、常驻城市信息15.38亿条、异地商务/异地旅游信息3.04亿条;
七是在乘客使用顺风车服务时频繁索取无关的“电话权限”;
八是未准确、清晰说明用户设备信息等19项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本案违法行为主体认定为滴滴公司。滴滴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对违法行为负主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