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之间的专利纠纷做出判决,后者需共同向华为赔偿损失8000万元。
华为总共将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福建省某电讯公司、泉州某电器公司等5家制造、销售企业告上法庭。经过审理后,泉州中院一审判决,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华为公司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电讯公司和电器公司也得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应连带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并支付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
根据华为的起诉文件,华为在国内市场上购买了Galaxy S7(G9300)、Galaxy S7 Edge(G9350)、Galaxy J5(J5008)等三星手机,分析后发现三星侵犯了华为专利号为ZL201010104157.0的 “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发明专利。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分析,华为认为五家被告共有20多款产品涉嫌侵权,包括手机和平板。
华为认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大量制作、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三星投资公司、电讯公司、电器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这些行为均侵犯了华为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发明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