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的反击 捍卫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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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界把视线放得更长远——如果巨头们能够如此轻易地让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变得一文不值,那么这个世界将会变成什么样?如果我们集体地、被动地站在反对高通的一边,那么本案的结果不仅会让科技界走上寡头垄断的道路,也会让我们很快进入无人创新的尴尬境地。如果是这样,我们只能眼睁睁地告别当前整个行业快速创新的繁荣。

苹果与高通的专利战,是决定创新存亡之战。

在过去的几个月里,科技巨头苹果引发的与高通之间在专利授权许可费及知识产权未来等问题上的诉讼之战愈演愈烈。众所周知,这场冲突很大程度上源于苹果想逃避为其产品所使用的高通专利技术支付授权费。(在此有必要澄清一些背景信息,以便理清本案的详细细节和时间节点)。

我们更愿意称这场纠纷为“提线玩偶”大战,是因为到目前为止两家公司之间日益激烈的冲突主要是通过第三方展开的。所谓第三方,就是指监管机构(例如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及为苹果生产iPhone和iPad的代工制造商。从眼下的情况来看,这一策略似乎确实有用:

苹果通过监管机构向高通发起诉讼。上述监管机构要么拒绝指控,要么对高通采取行动。

苹果通过此前的指控博得监管机构的同情,并基于此直接起诉高通,进一步陈述其诉讼要求并为此做了充足准备。

紧接着,苹果拒绝向其代工制造商继续支付许可费。根据要求,代工制造商必须在案件结束后向高通付款。苹果涉嫌唆使代工制造商停止支付专利许可费。

实际情况显然要比这复杂得多,但是简要来说,以上基本就是这两大巨头在2017年上半年的主要战况。

值得注意的是,与其它手机厂商不同,苹果并非高通的专利许可方,其代工制造商才是。

最新消息显示,为应对由苹果拒绝向其代工制造商支付高通专利许可费用而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高通于5月17日提出诉讼,主要针对一些与争议相关的代工制造商。简单来说,这些代工制造商与高通签署了许可协议,无论它们为谁制造设备和组件,也无论苹果是否向它们付费,这些制造商都有义务向高通支付所欠款项。

高通发布的新闻稿也阐明了这一诉讼的详细内容:

2017年5月17日Qualcomm在加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为苹果公司制造其在全球销售的iPhone 和iPad的四家制造商——富智康集团有限公司(FIH Mobile Ltd.)和鸿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Hon Hai Precision Industry Co., Ltd.)(合称为富士康)、和硕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egatron Corporation)、纬创资通股份有限公司(Wistron Corporation)和仁宝电脑工业有限公司(Compal Electronics, Inc.)——违反了他们与Qualcomm之间的许可协议和其它承诺,并拒绝就使用Qualcomm向其许可的技术付费。Qualcomm请求法院命令被告向Qualcomm履行其长期以来一直存续的合同义务,并同时向法院请求了确认性救济措施和损害赔偿。

在我们看来,高通做出了正确的决定。

去伪存真:从大量的报道中显现的红色行业警报

苹果的策略不但聪明而且阴险。除了诉讼和控告之外,其公关手段到目前为止也非常有效。我们注意到,相当一部分的科技记者从一开始,似乎就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套用了对苹果有利的新闻稿。再加上多年来苹果有效的品牌营销及出色的产品营销,也使其普遍受到偏袒,所以最终大家看到的报道多是非常片面的。这些报道通过筛选对其有利的结论、选择性地忽视充满矛盾的地方而偏向了苹果,这对韬光养晦的高通来说实在不算友好。

幸运的是,我们既没有截稿时间,也不会为了点击率而刻意去追求独家报道。我们是分析师,我们仅做客观分析。我们会去进行研究、深入挖掘信息,而不是急于下结论,或是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就去复制粘贴企业一方发布的消息。尽管我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是资深果粉,但是我们会从事实出发,而不会让这种情结影响到我们的分析。

例如:当我们看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将对高通提出反垄断指控作为证明高通是过错方的“证据”时,率先映入我们脑海的是这一指控缺乏后续证据支持。首先,这项控诉似乎不太能站得住脚,联邦贸易委员会并不能在法庭上证明其大部分指控(如果有的话)。其次,在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Maureen Ohlhausen提出的异议声明中,她简明扼要地指出在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一站不住脚的指控中存在关键破绽。我们强烈推荐大家都去读一读她的这份声明。第三,只是基于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的指控就推定高通“有罪”,这显然是有问题的,特别是在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论据明显漏洞百出的前提下。

以下援引Ohlhausen委员的声明:

“我并不是因为委员会反对我的投票、批准诉讼而撰写了这份异议声明。异议声明政策反映了几项原则,即它维护该机构所承担使命的完整性、认可理性的思维可以和而不同,也支持那些为消费者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工作人员。我罕有地提笔写下这份声明,是为了能够避免让他人觉得我不认可这项指控的责任原理。我不会轻易背离那几项原则。

“然而,在委员会以2对1的票数通过起诉高通的决定时,我所面临的是一个非同寻常的形势:一项基于不完善法律理论(包括独立的第五节)的执法诉讼缺乏经济考量和证据支持,而且这一法律理论还是在新总统上任前夕提交并刚刚颁布的。这个执法诉讼将逐渐削弱美国在亚洲和全球对知识产权的捍卫。这些极端的情形迫使我站出来表达反对意见。”阅读她的完整声明。

苹果利用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指控来支撑其对高通起诉这一行为的正当性,也未免太懒了。任何愿意稍微花点时间浏览一下这位Ohlhausen委员异议声明的人都明白这一点。

此外,苹果在2017年1月21日发表的对高通的诉讼声明,应该让包括记者在内的、那些了解高通为何捍卫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的行业各方带来一些警示。尤其是“多年来,高通公司不公平地坚持对与其无关的技术收取专利使用费”这句话。

事实上并非如此。多年来,高通公司一直本着公平原则,基于那些真正由它们带入市场的技术收取专利使用费。如果有谁在这个问题上颠倒是非,那简直太荒谬了。比如说“苹果创新的独特功能(例如TouchID、高级显示屏和摄像头等)越多,高通毫无理由收取的费用就越多、苹果资助这些创新的成本也就越来越昂贵。”

抽丝剥茧地来看:首先,苹果“独特的功能(例如TouchID、高级显示屏和摄像头)”确实非常出色,但是这些功能较之于高通签署的知识产权使用协议并无实质意义(如果没有高通的这些知识产权,iPhone根本就不能像现在这样正常运行——充其量是个MP3---无论它有多少独特功能)。高通并未向苹果收取其自主创新和独特功能部分的费用,而是向其代工制造商收取许可使用高通创新技术部分的专利费。如果没有高通的这些创新技术,iPhone和它那些独特的功能从一开始就不会存在。这是有很大差别的。

其次,“高通毫无理由地收取更多费用”这一说法更是荒谬,因为高通的知识产权就像苹果的知识产权一样,是正当有效的:高通有明确的“理由”向授权制造商收费,实在无法想象,这世界上还有谁不明白这么简单的道理,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对一些记者和科技行业的权威人士未能意识到苹果主要观点的错误前提而感到困惑。虽然我们鼓励自己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但这其实很难,因为很少有人能够如此仔细地推敲着思考问题。在文章付印之前,只需多花几分钟时间来进行一些核实,就应该能看出这个争议中最明显的缺陷,即使是那些最迫不及待发新闻的记者也会停下来思考一下。对我们来说,对这项争议的细节看得越透,就越觉得它看上去像一个标准的“敲诈勒索”。

把视线放得更长远:如果巨头们能够如此轻易地让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变得一文不值,那么这个世界将会变成什么样?

我们必须都领会到一个更核心的问题——这场斗争其实并不是单独针对高通。当然,虽然现在是针对高通,但从长远来看,它事关我们是否能坐视拥有足够权势的公司侵蚀其竞争对手和其它厂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乃至操控整个体系,无需在公平市场竞争中获得出色表现就能随意地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去。

正如Futurum公司首席分析师Daniel Newman所指出的:“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单方面决定某份合同的价值、创新技术的价值、研发的价值、以及为此付出的代价,那么用什么来激励那些新兴的、积极进取的企业对研发进行大量投入呢?”在苹果和Qualcomm的官司之上,这才是这场争议的真正意义所在,这也是为何理性讨论这场争议如此重要。

事实上,那些花费了数十亿美元用于发展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公司理应有权保护其投资。苹果曾多次表示,出于一系列正当理由,他们有必要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严格保护。这种理念适用于所有公司,不单是苹果。史蒂夫·乔布斯本人就在HTC试图免费使用苹果知识产权时提到这一点,而苹果现在似乎正试图免费使用高通的知识产权。

当时乔布斯是这么说的: “我们要么坐视竞争对手盗取我们获得的专利发明,要么就做点儿什么。我们决定对其采取行动。我们认为竞争是有益的,然而竞争对手应开发自己的原创技术,而不是盗取我们的。”

乔布斯这段话以及其背后的道理现在同样掷地有声。尽管具有讽刺意味,但是我们还应尤其小心,因为不容忽视的是,本案仍有可能成为一项新的法律先例。

在没有做功课、不确保自己是否任人摆布地去相信不全面又可疑的故事的情况下,如果我们集体地、被动地站在反对高通的一边,那么本案的结果不仅会让科技界走上寡头垄断的道路,也会让我们很快进入无人创新的尴尬境地。如果是这样,我们只能眼睁睁地告别当前整个行业快速创新的繁荣,尤其是与无线网络、移动和物联网相关的创新技术。

随着苹果与高通争议的升温,这场纠纷也蔓延至更多第三方、甚至科技界的其它领域。我们团队也会随之发表更多评论和分析。与此同时,我们要保持警惕并切记:在得出任何结论之前都要对你读到的内容进行核实。其中的利害关系比我们所看见的要多得多。

来源: 手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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